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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按村(居)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或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组织”)。未改制的村(居)也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区农经局是股份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具体业务由区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经管办”)负责;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股份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由所属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经管站)负责。
第四条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服务中心”),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股份合作组织财务实行全面托管。
第五条 股份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股份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股份合作组织配备一名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登记;负责应收应付、财产物资登记簿的登记及其他日常财务事务;负责对所有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工程协议等资料整理归档。
股份合作组织报账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确定人选,经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镇(街道)审批后,报区农经局备案。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股份合作组织要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镇(街道)和股份合作组织双方分开管理,防止单方动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股份合作组织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会计负责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或擅自以集体名义收取任何款项。
第九条 票据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取得、使用、管理发票。各单位对内对外经济往来,要统一使用区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使用完的收据存根全部归档保管,不得出借。严禁虚假发票、不合规发票列支入账的行为。加强对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及其他票据的规范管理。
第十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股份合作组织年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上年实际收支情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年终要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十一条 收支管理。股份合作组织所有资金收入,必须于三日内存入银行账户,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严禁瞒报、截留、私设“小金库”。 支出时根据用款数量经民主议事程序,由报账会计填写《用款申请表》,报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支用。超出备用金的支出,镇街实行分级审核机制。
(一)备用金制度。股份合作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各镇(街道)可根据各合作组织实际情况确定限额,一般核定500-5000元。发生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 的非现金开支范围的付款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开支“签审”制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负责人签字,报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合作组织报账会计每月定期到服务中心报帐,经审核合格加盖审计专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二条 规范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各镇(街道)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
(一)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列支村级招待费。
(二)通讯费。通讯费报销人员及报销数额由各镇(街道)根据各股份合作组织具体情况制定。
(四)交通费。有村办企业且有经营性活动的股份组织,经镇(街道)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数量的公车。对保留公车的使用,要参照机关公车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取消后的公车由镇(街道)封存,参照区级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归股份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取消公车后,通过报销车票或发放补贴等方式解决市内交通费,具体方法和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
(五)用工支出。严格控制用工支出,实行“定期汇总、定期公示”,股份合作组织安排 2 人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并定期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时要逐一列明用工缘由、用工人员、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凡未公示的,一律不予结算,用工费标准由各股份合作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镇(街道)审核把关。股民代表参加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原则上不发放补贴。
(六)其他费用。严格控制赞助费支出,严禁股份合作组织用公款参加各种形式的庆典、开业等活动。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组织应建立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存货要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簿及折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组织购置、租赁、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价格,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批准,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组织要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对资源性资产(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逐项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组织资源性资产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管理,做好集体债权的核实清收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镇(街道)审查、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核销;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项目报批制度,规范股份合作组织的举债行为和举债程序。对发展公益事业确需举债的,必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批准后实施。不得为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借款发放福利和举债进行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股份合作组织所有投资事项,包括信托投资、合伙办企业、新办实体经济及其他投资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凡区外投资项目一律经镇(街道)审核,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凡以前年度开办下属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及拆迁改造等发生的损失,应逐项查明原因并报镇(街道)审查,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后方可核销。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征地补偿费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组织应在 “银行存款” 账户下专设 “征地补偿资金” 明细账户,在 “公积公益金” 账户下专设 “土地补偿费” 明细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以及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镇(街道)批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组织当年收益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20-30%;(2)提取公益金,用于村(居)的公共设施建设支出10-20%;(3)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调节股利分配,实行以丰补歉;(4)股东红利分配。年度收益红利分配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收益的60%。
原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以及转化成货币资产或经营性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组织逐步取消原村(居)委会每年发放的村(居)民福利,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形式过渡。股东成员欠集体经济组织的往来款,依据村规民约,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在分配红利时扣除。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预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 “四荒” 发包、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等;股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股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应在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每月初前十日内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初前十日内公布一次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每年初前十五日内公布所有内容及财务决算报告。平时对于多数股民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股份合作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股份合作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由监事会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服务中心、合作组织、监事会理财印章,同时由理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和报账会计签字,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由监事会代表股东进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从股东代表中推选产生,成员一般3-5人,与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合作组织的财务人员兼任。监事会要行使对理事会的监督职能,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合作组织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股东有权对本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财务事项以及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把好合同签订关。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报镇(街道)服务中心(经管站)一份,司法所一份。
镇(街道)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股份合作组织所有合同均须按年度顺序编号造册,登记保管。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作组织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须交报账会计统一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合同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镇(街道)两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纠正。
第三十八条 区、镇(街道)两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组织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开展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股份合作组织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报账会计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或其他经济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任免报账会计的;
(二)集体资金不按规定及时送存服务中心的;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私设账外账、超范围开支现金的 ;
(四)违反票据管理的;
(五)财产物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举债的;
(八)隐匿或虚报收入、拖转费用、变通支出项目、虚开支出等弄虚作假的;
(九)超范围使用征地补偿费、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
(十)超标准开支福利费的;
(十一)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详实、不真实的;
(十二)违反民主决策制度,超越权限处理财务事项的,损害股民合法权力和利益的;
(十三)不及时将合同报镇(街道)服务中心(经管站)备案的、未经理事会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需要经过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签订的合同未履行该程序的;
(十四)其他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股份合作组织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2017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